「中藥材零售」是指將中藥材出售予任何並非為批發目的而取得該等中藥材的人;而「中藥材配發」是指根據或按照任何註冊中醫或表列中醫開出的處方而調配和供應中藥材。
申請人如零售或配發中藥材,必須領取中藥材零售商牌照。
申請人可到衞生署中醫藥規管辦公室索取,或在本網頁下載中藥商牌照申請表及《中藥商牌照申請手冊》。
申請人需要遞交填妥的中藥材零售商牌照申請表(表格1A),連同申請中藥材零售商牌照文件核對表(核對表2A)及其中列出的所須文件,親身交回或以掛號形式寄回衞生署中醫藥規管辦公室。申請人亦可以經電子表格提交申請。所須文件包括:
商業登記證副本;
只適用於有限公司:
公司註冊證書副本;及
只適用於獨資經營的公司:商業登記署表格1(a)副本;或
只適用於合夥經營的公司:商業登記署表格1(c)副本;
獨資東主、合夥人或董事及主要職員的名單
(包括中、英文姓名、身分證號碼/護照號碼及職位,如董事為一間公司,請填寫公司名稱及公司編號);
經營處所平面簡圖;
負責監管中藥材配發的人員及其副手的學歷證明及/或有關的工作經驗證明*
*〔根據《中醫藥條例》第114條,中藥材零售商牌照的申請,須包括提名一名負責監管中藥材配發的人及不多於2名的副手,而且所提名的每位負責人均符合《中藥規例》附表1第1條所列明在知識及經驗方面的最低要求。
而根據《中藥規例》第32條,如申請人在申請時述明不會在該申請所關乎的處所內配發中藥材,則無須提名負責監管中藥材配發的人員,即無須提交第(5)項資料。〕
衞生署中醫藥規管辦公室在收到申請表後會在30天內發出認收信,以確認收到有關申請。認收信內會註明申請人的申請編號。申請人如在30天後仍未收到認收信,請即聯絡衞生署中醫藥規管辦公室。
衞生署收到申請後,會派員到申請人的營業處所視察,並會將有關報告交由中藥組審核。如果申請獲得中藥組批准,申請人須要繳交所需費用。衞生署在收到有關費用後,會將牌照以郵遞方式寄給申請人。若申請人已透過指定方式提供電郵地址,則會同時經電郵收到電子版牌照。如申請遭拒絕,申請人亦會收到有關的通知書,並可提出覆核或上訴。牌照的有效期會註明於牌照上,一般不多於兩年。
所需費用請參考「各項收費資料」欄。本署會向申請人發出「一般繳款單」,申請人請依照「一般繳款單」內所列的繳款辦法繳付所需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