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醫執業資格試第I部分筆試將於2021年6月舉行,第II部分臨床考試將於2021年8月舉行。
各類人士參加2021年中醫執業資格試的申請期如下:
首次參加中醫執業資格試的非表列中醫人士:2020年9月22日至2020年10月30日;
表列中醫: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3月31日;
重考人士: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3月31日。
《2021年中醫執業資格試考生手冊》及報名表現於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管委會)秘書處派發,申請人亦可于本網頁下載。請注意,所有申請書及報名表必須於上述的申請期內遞交。
根據《中醫藥條例》第61條的規定,符合以下資格的人士可參加中醫執業資格試:
《中醫藥條例》第61條第1(a)款有以下對考試申請者的規定,「該人令中醫組信納在他申請時,他已圓滿地完成中醫組認可的中醫執業訓練本科學位課程或與該課程相當的課程」。中醫組的政策為上述的中醫執業訓練本科學位課程,必須首先符合以下的基本要求,包括:
任何課程如部分或全部利用遙距模式授課(例如函授、網上授課或以自學考試模式進行等等),並不符合中醫組規定的基本要求,不會獲接納為認可課程。
除上述基本要求外,中醫組在審核非本地院校的非認可課程畢業生的考試申請時,中醫組將按收到畢業生申請時的具體情況就每一個申請作出獨立審核。中醫組會以本地三所認可院校(即考生手冊附表一院校編號001-003)的中醫執業訓練本科學位課程(包括但不限於其科目、年期、學時、中醫畢業實習安排等等)作為參照標準,以決定是否接納有關申請。
有關參加2021年中醫執業資格試的內容、申請資格、認可課程的要求、舉辦中醫組認可課程的院校名單、考試範圍和形式及申請程序等詳情,請參閱《2021年中醫執業資格試考生手冊》。
任何人士必須在中醫執業資格試第I部分筆試(包括卷一及卷二)取得合格成績,才有資格報名參加第II部分臨床考試。筆試合格成績可保留5年(即考生取得合格成績的考試年度加5年),如考生于5年內未能通過臨床考試,便須重考及通過筆試(包括卷一及卷二),才有資格參加臨床考試。
由2007年起計,首次參加*筆試的人士必須同時報考卷一及卷二。若考生于2007年或以後於筆試其中一卷取得合格成績,便可保留該卷的合格成績3年及選擇補考另一卷,但考生必須于3年內補考*另一卷並取得合格,否則,便須重考筆試(包括卷一及卷二)。除補考外,所有參加筆試的人士必須同時報考卷一及卷二。如考生于筆試報考兩卷,可以兩卷或單卷總分計算合格成績。凡於同一筆試以兩卷總分計算取得合格,或於2007年或以後於3年內分別取得兩卷合格,即通過筆試。補考筆試其中一卷,亦須繳交全部筆試費用。
(*此項規定內有關“首次參加”或“補考”筆試的定義並不計算考生于2007年前參加筆試的次數及成績,只有於2007年或以後通過筆試其中一卷的考生,方可補考另一卷。)
根據《中醫藥條例》第97條,任何人如因中醫組就中醫執業資格試的申請資格、考試結果、及執業資格試合格證明書作出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在接獲有關決定的通知之後14天內,或在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在特殊情況下所容許的較長時間內,以書面向管委會提出針對該項決定的上訴,並須述明所依據的理由。管委會在裁定上訴時,可邀請有關人士以書面或親自作出進一步的申述。《中醫(註冊)規例》第VI部已列明相關的上訴程序。管委會可確認、推翻或更改上訴所針對的決定。管委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管委會於2021年1月29日就1宗2020年中醫執業資格試第II部分臨床考試結果上訴聆訊的裁決理由書如下:
《中醫藥條例》(香港法例第549章)管委會就2020年中醫執業資格試第II部分臨床考試結果上訴聆訊的決定及裁決理由書(只提供中文版)
展示期由 4/3/2021 至 3/9/2021